300万元信托兑付案二审落槌:信托公司全额担责,代销银行8%赔付

zhongshanradio 2026-01-29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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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华夏时报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京74民终1703号)显示,投资者沈某与A信托公司、代销银行A银行的300万元信托产品兑付纠纷尘埃落定。

300万元信托兑付案二审落槌:信托公司全额担责,代销银行8%赔付

  法院最终判定,产品发行方A信托公司承担全部本金及利息损失的主要赔偿责任,A银行因未尽充分销售适当性义务,需承担8%的补充赔偿责任,对应金额近24万元及相应利息。

  在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张思远看来,这起投资者与代销银行、信托公司的纠纷中,通过司法实践强化了“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前提”的底层逻辑,倒逼金融机构强化合规意识,同时引导投资者树立风险自担理念,对金融行业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300万元投资“踩雷”

  判决书显示,投资者沈某于2020年末通过A银行的手机银行渠道,认购了由A信托公司发行的“A信托计划”第47期信托产品,投资金额为300万元。

  该产品原定封闭期12个月,业绩比较基准为6%。然而产品到期后,沈某遭遇兑付难题,仅收回部分款项,本金损失巨大。

  随后,沈某将A信托公司(产品发行人及管理人)与A银行一并诉至法院。其主张,A信托公司在管理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A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存在风险测评缺陷、未独立审慎评估产品风险、销售过程中存在不当承诺等行为,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确认了A信托公司的多项违规事实。法院指出,该信托计划具有“滚动发行、 *** 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业务特征,违反了《资管新规》要求;同时,A信托公司在底层资产已出现风险后,仍未审慎管理,信息披露不完整,构成根本违约。据此判决A信托公司应向沈某赔偿剩余本金损失及相应利息。

  对于A银行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监管部门的调查意见,代销银行在销售中存在明显瑕疵:对产品风险的评估主要援引信托公司信息,缺乏独立分析;在已知合作信托公司及产品出现负面消息后,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手机银行销售流程未能履行充分的风险提示义务;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存在缺陷。

  基于此,一审法院认定A银行违反了“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综合考虑沈某本人为金融从业者(曾在A银行任职)、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等因素,法院裁定A银行在沈某本金损失8%的范围内(约23.25万元),与A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沈某与A银行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沈某要求改判A银行承担全额连带责任,而A银行则主张其已尽到全部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审理后,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华夏时报》记者通过 *** 息查询分析得知,该涉案信托产品或为A信托公司发行的“至信系列”第47期 *** 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资金投向标注为“中资企业离岸债券”,风险等级定为R4级(中高风险),明确面向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据悉,2022年1月产品到期后,受境外债券市场剧烈波动、部分中资企业信用风险暴露等多重因素影响,该信托计划净值大幅回撤,最终陷入兑付困境。

  8%的赔偿传递司法导向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在于A银行是否应就沈某损失与A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其比例。

  但根据监管调查意见书认定,自2020年起出现关于A信托公司的负面消息后,A银行虽向该信托公司进行了询问并获得回复,却未对相关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和管理,也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A银行对该信托计划的产品集中度、风险控制、投后管理等方面的评估,均直接援引A信托公司提供的信息,未开展独立分析,在风险评估不审慎的情况下仍继续向金融消费者销售,其行为已构成对适当性义务的违反。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A银行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实际情况、过错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沈某的投资经历等因素,酌定其承担8%的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法院判定代销银行承担8%补充赔偿责任,核心裁量逻辑基于‘过错与责任匹配’原则,具体体现在三个层面。”张思远对《华夏时报》记者分析称,一是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若银行仅存在部分合规瑕疵,过错程度较轻;二是因果关系的关联性,需评估银行违规行为对投资者决策的实际影响,若投资者自身也存在风险认知不足等因素,银行责任比例会相应降低;三是损失填补的合理性,结合产品实际亏损规模与银行过错对损失的贡献度综合判定。

  他进一步补充,此类判决并未确立可复制的量化责任标尺,在司法实践中,赔偿比例需结合具体案情动态调整,因此8%仅为个案裁量结果,并非行业统一标准,未来仍需通过更多判例积累,形成相对明确的责任梯度。

  北京银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纪洪飞也持类似观点。她表示,法院酌定A银行承担8%赔偿责任,是综合考量代销机构过错程度、投资者自身情况(如投资经验、职业背景等)等多方面因素后的合理裁量。

  “本案采用酌定比例划分责任的方式,避免了‘全有或全无’的极端判决,为未来类似金融代销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纪洪飞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8%的赔偿比例,清晰传递出“过错必罚、责任相当”的司法信号。

  不过纪洪飞指出,由于每个案件的产品结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销售违规程度存在较大差异,8%的比例难以直接作为普适标准,但可作为“销售适当性过错责任范围”的司法导向,有效避免连带责任的过度扩张。

  明确合规举措

  这起300万元信托兑付纠纷的终审落定,不仅厘清了代销机构与发行方的责任边界,更以司法实践再次重申了“买者自负的前提应为卖者尽责”的行业核心底线。

  对信托公司而言,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投资部副主任袁帅认为,其作为主动管理者,对产品风险的把控义务远高于代销机构,若因管理失职导致投资者损失需承担主要责任,这倒逼信托公司强化主动管理能力。而信托公司为减少主要责任风险,则应加强底层资产风控和信息披露,最终形成“机构合规销售、投资者理性参与”的良性生态。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在判断信托公司、代销银行是否尽到合规义务时,张思远建议,需注意“销售-管理-披露”全流程的关键节点,拒绝接受“保本保收益”“预期收益率”等违规承诺,对“信息不透明”“底层资产不清”的产品保持警惕,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后再作出投资决策。

  当前,信托行业正处于风险化解与转型发展的关键期,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未来随着更多类似判例的积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将进一步落地生根,信托公司的合规责任也将更加凸显。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开年以来,各家信托公司在部署2026年重点工作上均提到筑牢合规底线,将合规管理提升至公司战略层面。

  其中,中信信托强调严控销售违规、开展财富中心合规检查;平安信托聚焦底层资产尽调与信息披露合规;陕国投信托、国通信托也明确提出持续加强风控合规体系建设、严守合规风险底线。

  业内人士表示,多家信托公司密集部署2026年合规工作,既是对信托兑付纠纷案例警示的深刻践行,也是响应监管趋严、推动行业转型的必然选择。未来,随着各项合规举措逐步落地,信托行业将更加规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行业生态也将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