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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记者张萌 卢梦雪 北京报道
“看不懂,感觉得赶紧恶补一下理财知识。”北京投资者陈女士向记者坦言,她最近打算购入一些理财产品,但在查看产品详情页时却发现,以往熟悉的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串复杂的计算公式。
在她展示给记者的银行APP页面上,某款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写着:“30%×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70%×中证0-6个月国债指数收益率”。面对这样的表述,陈女士坦言自己有些无所适从。
记者注意到,近期,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正密集调整其存续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传统的单一数值或区间正逐步被市场利率型或指数组合型所取代。多位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轮调整是对即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积极响应,旨在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与规范性,更好保障投资者权益。
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方式调整
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业绩比较基准通常由产品管理人根据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计划,并结合市场环境等因素综合测算得出。
据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目前市场上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有四种呈现形式。一是单一数值型,如“3.5%”;二是区间数值型,如“2.1%–3.1%”;三是基准利率或市场利率型,在相应利率上做加减,如“人民银行7天通知存款利率+1.5%”;四是指数或指数组合型,如“30%×活期存款利率+70%×中证0-6个月国债指数收益率”。
近期,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对其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进行了调整,不少将数值型或区间型,调整为市场利率型或指数组合型。
如光大理财日前公告,其“阳光金添利半年盈2号”理财产品将于3月18日起,将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CBA00113.CS-中债-新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记者查询该理财产品销售页面,其当前业绩比较基准为1.8%;另一款“阳光金增利稳健乐享天天购8号”则自3月16日起,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中债-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0.05%”。
招银理财亦已对多款产品进行类似调整。其一款固定收益类产品,调整前业绩比较基准为“2.2%–4.2%”,调整后则变更为“40%×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60%×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
北京财富管理协会特约研究员杨海平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近期多家理财子公司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展示形式,背后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首先是出于合规要求。《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规定披露后需保持连贯性,不得随意调整;其次与市场波动有关。今年以来,债券市场波动较为明显,这导致理财产品收益率也随之出现较明显的波动。如果沿用过去的单一数值或区间形式来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就可能因市场变化而面临中途调整。这与前述办法“不得随意调整”的合规要求相悖。因此,调整为与指数或市场利率挂钩等形式,更能适应市场波动,保持合规。
投资者教育服务应进一步加强
“看不懂。”“一知半解。”“得问问AI这到底怎么算。”
当记者将部分指数组合型业绩比较基准展示给一些普通投资者时,不少人给出了上述反馈。
“新的展示方式确实可能增加投资者的理解难度。”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武泽伟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他提到,为避免加剧信息不对称,银行及理财机构应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通过简化说明、提供案例讲解、强化风险提示等方式,帮助投资者理解产品特性。同时,还应建立更便捷的咨询渠道,确保投资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记者注意到,《办法》中明确提到,资产管理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 *** ,重点反映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同时,产品管理人应当保持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有理财公司内部人士向记者坦言,调整确实基于相关监管要求,但并非所有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都会进行变更。“是否调整、如何调整,仍需结合产品类型、投资策略和客户定位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杨海平向记者分析称,监管层推动此项调整,或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其一,也是主要的方面,是为了继续淡化刚性兑付预期。原有的展示方式,如提供一个收益率区间,容易给投资者造成误解,使其模糊理财产品的风险属性,甚至可能被理解为理财子公司的一种收益承诺。这不利于巩固监管一贯倡导的“打破刚性兑付”理念。
其二,是为了规范理财子公司的展业和营销行为。如果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形式约束不足,部分机构可能采用违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和营销,从而误导消费者、带来损失。
“新规要求业绩比较基准与产品实际投资策略更紧密挂钩,避免误导投资者形成刚性兑付预期。对理财公司而言,这要求其加强投研能力,优化产品设计,并提升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武泽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