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长达至少8个月的时间里,方正证券郴州永兴大桥营业部理财经理李丈将一名客户的期货账户投资交易信息泄密给他人,双方在聊天过程中,还针对客户的交易、亏损信息进行嘲讽、诅咒,进而将非法获取的客户亏损信息进行散布。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的这起证券公司员工伙同他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有了新进展:被泄露信息的受害者李良梅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中期期货公司(以下简称“方正中期”)及李丈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及 *** 支出400余万元。2月3日,该案在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将择期宣判。

湖南证监局: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多项违规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1年11月,李良梅在方正证券永兴大桥路营业部(以下简称“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办理了方正中期期货公司的开户手续,开始炒期货。但此后,他发现自己的期货持仓、交易和盈亏信息被莫名地传播,甚至炒期货亏损的消息被传到村里,引发激烈的家庭矛盾,并带来声誉、信誉的损害,给他的生意带来极大的困扰。

大桥路证券营业部公示的期货从业人员
2022年11月2日,李良梅在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现场发现,该营业部理财经理兼风控岗员工李丈长期将他的期货账户投资交易信息泄露给了与其同村曾结怨的李亮,警方提取到李丈与李亮自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11月1日的聊天记录301页,记录了每隔几天,李亮就会向李丈打听李良梅期货交易信息,而李丈积极回应。
李良梅介绍,2023年3月,湖南证监局曾赴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实施现场检查,并于当年5月作出监管意见函,认定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存在多项违规:首先,营业部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未有效防范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次,未有效防范岗位设置中的利益冲突。李丈自2020年3月至2023年1月任永兴营业部理财经理兼中间介绍业务风控岗,其前台营销岗与后台风控岗存在利益冲突。而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行为,“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据湖南证监局调查,李丈身兼永兴营业部理财经理兼中间介绍业务风控岗期间,具有BOP系统业务受理权限、期货风控平台查询权限、期货客户管理平台复核查询权限等3个信息系统及权限。使用上述3个信息系统,李丈可查阅营业部所有通过中间介绍业务开立期货账户的投资者信息,包括投资者期货账户的开户资料、个人信息、账户盈亏、资金进出、交易品种、成交价格、持仓数量等。永兴营业部违反最小化原则,为李丈配备的系统查询权限过高,可查询内容过多,违反了相关要求。
据此,湖南证监局要求永兴营业部立即整改,加强所属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加强内部管控,依照公司内部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

李良梅在营业部电脑里发现李丈与李亮的对话
证监局还查出多个新问题
司法文书显示,李亮和李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永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2023年3月,李丈、李亮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移送起诉,不过,永兴县、郴州市两级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5月15日,湖南证监局以李丈违反“严禁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禁止性规定,决定对李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5年4月,李良梅向中国 *** 递交投诉控告材料,要求对该起证券公司员工泄露客户信息事件进行全面调查,严肃处理。中国 *** 将其投诉控告材料转至北京证监局和湖南证监局办理。
2025年7月底,湖南证监局就李良梅举报事项作出答复函。答复函显示,证监局又查出了多个新问题:1、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违规聘用专职律师黄某为理财经理、经纪人。黄某于2010年11月入职营业部,在营业部任客户经理,从事营销活动,2023年2月转为经纪人,2023年11月解除经纪人委托 *** 协议,而从2012年7月起,黄某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永兴营业部违规组建期货微信交流群。经核查,营业部对组建的“方正永兴营业部期货客户群”存在合规管控不到位,有员工在微信群中公开提供期货投资建议等不规范的情形。对此,湖南证监局对方正证券下发监管关注函,督促其加强员工合规开展业务和微信群管理。3、针对李良梅举报的方正证券员工诋毁 *** 、对其进行威胁、恐吓,阻扰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或干扰调查等事项,湖南证监局核查后,认为方正证券员工与李良梅沟通协商过程中有表述用语不当的情况,但未发现其公司或员工有威胁、恐吓、阻扰其向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或干扰调查的情形。
根据核查结果,湖南证监局未对方正证券的系列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在上述答复函中,对于黄某在证券公司及律所两地违规 *** 的问题,湖南证监局称,“相关证据反映黄某在营业部能够正常履职,未发现其在律师事务所任职事项与其在营业部的任职存在利益冲突,该事项未违反证券从业人员任职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此,李良梅表示不服,他认为除《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不能在外 *** ”之外,《证券法》之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 *** 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完善选聘管理机制,加强背景调查工作,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业务或者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
据湖南郴州市司法局、郴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黄某从2012年7月至2023年2月15日在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与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维持劳动关系,并领取薪酬,确已构成违规 *** 行为,时间跨度达11年,属于情节严重,且黄某在执业期间,还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据此,郴州市司法局对黄某作出停止执业7个月、罚款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郴州市律协给予黄某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调解未达成一致,受害者起诉方正证券、方正中期及员工索赔
“方正证券有关人员曾经表示给予我数十万元的赔偿,但我拒绝了。”李良梅介绍,在他向证监部门投诉的过程中,第三方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曾组织方正证券与李良梅进行调解,但没有达成一致。
2025年11月,李良梅将方正中期、方正证券及李丈起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诉请三被告赔索因泄露信息给其带来的违约经济损失及 *** 的合理支出共计466万余元。
起诉书称,方正中期和方正证券严重违反了法定和约定的保密义务,两公司管理上的严重问题不仅应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更是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方正中期、李丈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方正证券为方正中期IB 业务的合作商,并实际实施了违约的具体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期货和衍生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6年2月3日,该案在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李良梅主张方正中期和方正证券未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未充分提示投资风险,违规建立微信客户交流群公开提供期货投资建议,造成其期货账户损失巨大。同时,方正中期与方正证券违反法定以及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将李良梅的交易信息泄露给第三人,为李良梅带来巨大的 *** 成本损失,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方正证券认为,其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适当性管理义务,而泄露信息的是其员工个人行为,与方正证券无关;方正中期则表示,该公司已经履行了适当性管理义务,李良梅期货账户内的亏损是其个人正常交易所致。李丈认为其泄露信息的行为已经受到了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处置,其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
澎湃新闻获悉,该案在北京金融法院从上午开庭到下午,历时约3个小时,法庭将择期宣判。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